执行好“共同育儿假”关键在平衡劳资利益_假平衡
宁夏通过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》,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,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。规定旨在倡导夫妻共同育儿的社会理念,培育良好的家庭风尚,促进妇女权益保护和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成长。(新华网10月4日) 为夫妻双方增加10天“共同育儿假”不算首创,此前江苏省就曾倡导执行,但用人单位反响一般。当然,宁夏省规定的假期时间更长、允假局限范围更宽,共同育儿假区别于产假,理念提升了一大截。但是,“共同育儿假”作为地方出台的自治规定,法律适用范围不能延伸,执行起来必然面临这样那样的矛盾和壁垒。从字面看,条例的规定仅限于鼓励和支持,没有“应当”等明确字眼,条款的约束力不强。 社会是发展的,法制应该与时俱进。但是,新法要优于旧法,或者新法要博位创新,必须要权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利弊。观察发现,宁夏省的《条例》全文旨在约定用人单位的责任,压缩用人单位的权利,其实质更像是单方面规定劳动者福利的声明。所以,这样一味要求用人单位为政策出资埋单,恐怕不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配合积极性和执行效率,实践起来阻力不小。 良政才能善治。要让“共同育儿假”成为共识,成为用人单位的自觉行动,必须考虑为用人单位权利赋能,采取降低社会保险费、降低税务成本、增加奖励补助等办法,让用人单位在执行“共同育儿假”中受益,平衡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。如此,“共同育儿假”才能称得上良政善治,与当前优化营商服务环境的初衷相互照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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