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_无论如何都不能对违法行为给予补偿
河南信阳平桥区政府日前发布公告,将对震雷山风景区内的73套别墅进行没收。其中包括区规划局副局长的别墅,他是当年这片别墅区开发时的参与者,如今则是面临清退的违建业主。据悉,这些别墅很多业主,都与平桥区政府部门有着密切关系。
怪不得事件曝光后,会发生政府出资数千万元对业主补偿的事,原来是因为有这么多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其中,执法者本身就是违法建设的参与者与获利者。让当事人“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”,无疑违反了自然公正原理,出现的权力自肥现象值得所有人警惕。
众所周知,不管是补偿还是赔偿,都是针对合法事物或权利而言,对于违法建设不仅没有补偿的道理,反而应当进行处罚。即使违法建设的出现,是因为执法部门监管不严所致,这也不是其被拆除时获得补偿的借口。果真那样的话,所有的违法建设都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、履职不力的结果,岂不是都应当予以补偿吗?这显然是荒诞的。
即便如报道所说,有的地段有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而没有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、相关土地也没有交纳国有土地出让金,所谓的“规划证”也因为执法部门徇私舞弊、违法颁发而无效,相关违法建设同其他违法建设一样没有合法性、不能补偿。
“两高”《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规定,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,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“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”,构成渎职或者玩忽职守罪;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“情节特别严重”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此前最高检《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》也有相关规定。
该事件暴露出执法部门缺乏起码的法律意识,执法犯法等现象极其严重。对相关人员应当如何追责姑且不论,对违法建设给予补偿更是违法与渎职行为。该事件引起舆论关注后,应尽快走上法律轨道,在违法的道路上悬崖勒马。
鉴于违建补偿报道引起一片哗然后,并没有引起平桥方面反思,继续进行违建补偿,截至11月15日已与73户中的59户签订补偿协议,还望监察委及时介入。如果仍然不能阻止非法补偿,就应对相关责任人启动追责。无论如何,都不能因为政府人员参与其中,就把违法行为合法化,公然对违法行为给予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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