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告黄盛辉与被告富安娜(上海)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...】
黄盛辉:
本院受理原告黄盛辉与被告富安娜(上海)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,因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(2019)粤0192民初23210号民事裁定书。本院裁定:准许原告黄盛辉撤回起诉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,由原告黄盛辉负担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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