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细则_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通过,明确六类公共场所应建母婴室
按照立法程序,该《条例》将在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后择期实施。
婴儿半岁前推行纯母乳喂养
2019年1月,74名广州市人大代表在广州两会期间联名提交了《关于立法促进母乳喂养的议案》,经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,《条例》于10月29日表决通过。
《条例》明确规定,在婴儿出生后的前六个月,推行纯母乳喂养,但不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除外。对六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的婴幼儿,在为其补充其他食物的同时,鼓励母亲继续进行母乳喂养。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干涉和歧视母亲进行母乳喂养。
《条例》表示,下列公共场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一万人的,应当建设母婴室:(一)医疗机构;(二)火车站、轨道交通换乘站、长途客运车站、高速公路服务区、机场等公共交通运输场所;(三)图书馆、博物馆、文化馆、美术馆、工人文化宫、青少年宫、市民活动中心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、体育场、购书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;(四)政务服务中心、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;(五)综合公园、专类公园、旅游景区等旅游休闲场所;(六)商业经营场所。新建前两款规定公共场所的,母婴室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。已建公共场所应当建设而未建设母婴室的,应当补建。违反该规定的,将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,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
经协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岁
《条例》表示,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,建设哺乳室,配备母乳储存设施。鼓励写字楼、工业园区等场所统一建设哺乳室。
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;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。用人单位应当将女职工哺乳时间视同正常劳动时间,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。
女职工产假期满,确有实际困难的,经本人申请,用人单位批准,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。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。
(原题为《广州六类公共场所应建母婴室,婴儿半岁前推行纯母乳喂养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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